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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1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回国定居落户登记的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批准的相关证明 

港澳居民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批准的2 

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台湾居民需要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华侨需提供《华侨来闽定居证》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华侨来闽定居证》及户口 

注销证明复印件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出生申报除外)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不具备华侨身份 

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 

申请表 

不具备华侨身份 

在申请办理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取 

末次入境证件 

不具备华侨身份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不具备华侨身份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 

不具备华侨身份 

查验原件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书面说明 

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 

不具备华侨身份 

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 

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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