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同意(或法定监护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