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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ND00101-0201-2018-00030   文号:宁政办〔2018〕85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4日 15:03: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www. 57365.com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级统筹,存在各地政策标准不一、救助水平有限、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后,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5月10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含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及标准、医疗救助服务、组织实施等4个方面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是资助参保。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二是医疗救助。1.特殊门诊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的60%;2.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殊门诊和住院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3.一次性定额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标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救助3000 元;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5000元;5万元以上的,救助1万元。4.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内发生的累计医疗费用扣除本年度已救助费用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标准: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5000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救助1万元,20万元以上的,救助2万元。 

  (三)医疗救助服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救助程序:申请人(含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向户籍(居住)所在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提交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等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家庭经济核查后,发放救助金。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申请人应当持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等相关材料,向户籍(居住)所在地县级医保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示后发放救助金。 

  (四)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衔接,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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