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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宁政办〔2018〕146号   文号:ND00101-0201-2018-00055

来源: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24日 09:04:00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近日,www. 57365.com办公室印发《宁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宁政办〔2018〕146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同年8月,省政府出台《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号), 对国家、省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未涉及市、县两级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精神,加快构建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突出以“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地,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分四个部分20条,从“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一)促进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6条)。明确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等。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6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明确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对获奖人个人所得税实行优惠等。其中,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比例,明确按不低于70%的比例提取。
    (三)鼓励发展技术转移机构(1条)。对经认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补助,补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7条)。借鉴省级做法,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或问题,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执纪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衔接,依法依纪、积极慎重办理和解决。明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应职责等。同时,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县级事业单位,明确各县(市、区)科研机构、学校等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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