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中国福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手机门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宁德市水利局

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14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www. 57365.com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www. 57365.com《关于www. 57365.com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和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水电站运行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中小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河口和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江堤海堤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指导农村水电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与运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处理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市四级及其以下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保卫、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有关制度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处;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承担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批科
    负责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水利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市级涉水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承办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河道、海堤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库工程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市管在建水电工程度汛方案审批;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市级核准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与市发改委联合审批);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方案审核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水政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管。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指导重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市级直属及跨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组织指导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海岸水利枢纽工程防洪、防潮及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库、江海堤防及水闸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参与拟订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滩涂围垦、乡镇供水、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县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节水型农村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指导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编制。
    (五)农村电气化科
    组织指导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拟订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指导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实施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六)水土保持办公室
    负责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监测;监督检查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保留待核销机关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防汛办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
    (三)关于水电站生产运行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大坝安全监管、技改行业审查,负责水电站汛期运行管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水电站的并网运行条件审查和发电调度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宁德市署前路11号
        电话:0593-2861785

附件下载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