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管体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日
附件1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运行平台,将逐步与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及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信息登记系统”查询企业资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勘察设计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复核、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信用评价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的复核、公布、上报及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本级具体业务部门、单位作为本级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的复核、信用评价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并由福建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行汇总评价;省外入闽企业提供所在地税务部门在闽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纳税信息。每年度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息,有效期至下一年度的纳税信息纳入评价。
第八条 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遵守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项荣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得分指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对勘察设计市场主体违反相关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各类通报、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评价周期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评价周期内的不予记入。
第十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对不按时申报不良行为信息的,由企业所在地实施评价单位责令整改,并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收入、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核对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附件2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
序号 |
项目(分值) |
评价标准 |
计分 |
适合单位类型 |
有效期 |
评价实施 主体 |
|||
工程勘察企业 |
工程设计企业 |
||||||||
1 |
企业 信息 (60分) |
基本信息(55分) |
企业参与信用评分的起评分为55分。 |
55分 |
√ |
√ |
长期 |
系统自动评价 |
|
资质 (5分) |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专业甲级以上的,可加3分。多一项不同行业的专业甲级加1分,最多加2分。 |
5分 |
√ |
√ |
长期 |
系统自动评价 |
|||
2 |
纳税 信息 (10分) |
增值税(最高5分) |
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增值税: 排名第1-10名,得5分;排名第11-30名,得4分;排名第31-50名,得3分;排名第51-100名,得2分;排名第101-200名,得1.5分;200名之后有缴纳增值税的,得1分。 |
最高加5分 |
√ |
√ |
1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企业所得税(最高5分) |
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排名第1-10名,得5分;排名第11-30名,得4分;排名第31-50名,得3分;排名第51-100名,得2分;排名第101-200名,得1.5分;200名之后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得1分。 |
最高加5分 |
|||||||
3 |
良好 行为 (30分) |
表彰 (最高5分) |
勘察设计企业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1分)。 |
每次加1分, 最高加2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因工程质量检查、抢险救灾等活动,受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分;受到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通报表扬的,加0.5分。 |
最高加3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3 |
良好 行为 (30分) |
奖励 (最高15分) |
在闽工程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5分)、银奖(3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5分/3分 |
√ |
√ |
5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在闽工程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公布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3分/2分/1分 |
√ |
√ |
5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在闽工程获得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评选公布的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同一项目评价周期内只能一次加分。 |
每项加2分/1分/0.5分,最高加5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在闽工程设计企业近3年内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1分)、二等奖(0.5分)、三等奖(0.3分);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0.5分)。 |
每项加1分/0.5分/0.3分,最高加3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企业近5年内获得以下科技进步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1)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分); (2)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分);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分)。 |
每项加3分/2分/1分,最高加5分 |
√ |
√ |
5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创新 创优 (最高10分) |
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2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1分) |
加2分/1分 |
√ |
√ |
长期 |
系统自动评价 |
|||
企业近3年内设计完成福建省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企业近3年内牵头完成福建省内的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并经竣工验收的。 |
每项加0.5分, 最高加3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企业近3年内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科技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企业近3年内完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并经验收的。 |
每项加0.5分, 最高加3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获得福建省科技厅或厦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1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3 |
良好 行为 (30分) |
创新 创优 (最高10分) |
企业近3年内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2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1分),主编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0.5分),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每项加2分/1分/0.5分, 最高加3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企业近3年内取得的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获得时间为准) |
3个及以下得1分,6个及以下得1.5分,7个及以上得2分。 |
√ |
√ |
3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科技活动费用支出 |
排名第1-10名,得2分;排名第11-30名,得1分;排名第31-50名,得0.5分。 |
√ |
√ |
1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4 |
不良 行为 |
(1) 资质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每次扣1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2) 市场 行为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每次扣1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4 |
不良 行为 |
(2) 市场 行为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每次扣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1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3) 质量 行为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每条扣3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每次扣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每次扣2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未按要求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或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每次扣1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每次扣4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4 |
不良 行为 |
(4) 社会 影响 |
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因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5) 行政 管理 |
拒不配合或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未如实按时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 |
每次扣2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1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受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 |
降低资质、停业整顿、罚 款 |
每次扣20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警 告、 |
每次扣5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每次扣3分 |
√ |
√ |
2年 |
系统自动评价 |
注:1. “√”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2.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