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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来源: 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9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1951年9月20日至30日,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个《决议(草案)》以毛泽东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阐述为指导,同时吸收了应重视农民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组织起来的工作应适合生产发展的需要等党内意见,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

  《决议(草案)》首先客观地分析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在农村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将是大量的,农民对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为了帮助农民克服一家一户个体经营中的困难,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原料,必须提倡“组织起来”,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

  《决议(草案)》指出,根据已有的经验,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是季节性的互助组,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央要求,根据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要性,各地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应采取不同的步骤: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有领导地大量地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必须有领导地逐步地推广有更多内容的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外,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后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决议(草案)》分析了党内在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上存在的两种倾向:一种是消极态度,看不出发展农业互助合作是党引导农民从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使用机器的集体经济的必经道路,否认现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走向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一种是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需条件,过早地不适当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地在农村中完全达到社会主义。《决议(草案)》批评了这两种错误倾向,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引导个体农民沿着互助合作的道路前进。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正式印发各级党委试行实施。党中央在通知中指出:这是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全党要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根据这个《决议(草案)》,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这表明,农业方面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工作已经开始进行。

  到1952年底,已经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0%左右,比1950年增加了三倍。互助组发展到8026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756万个,参加的农户11448万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644个,参加的农户59万户,平均每个社162户。此外,全国组织具有示范作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0个。1952年,爱国增产节约竞赛在全国蓬勃展开,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农业增产中起了带头作用。全国各地有成百万个互助组织率先参加爱国丰产竞赛,通过增产竞赛评比,显示出互助合作组织的生产成绩比单干好。当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兴修及整修小型水利工程,共扩大灌溉面积2290万亩,超过1951年扩大灌溉面积的两倍多,其中大部分是靠互助合作组织的力量兴建的。

  发展不同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适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农民的愿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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