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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来源: 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在抗美援朝战争进行期间,国内工业和农业战线上广泛开展了爱国增产运动。在农村实现土地改革和工矿企业实现民主改革之后,更激发了工人、农民努力增加生产的积极性,党和政府决定进一步依靠和团结工人、农民,在全国掀起一个普遍高涨的爱国增产运动。1951年10月23日,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为了继续坚持抗美援朝这个必要的正义的斗争,我们需要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工作,需要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支持中国人民志愿军,这是中国人民今天的中心任务。会议向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发出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号召。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既是保证抗美援朝前线物资供应的需要,又是准备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的需要,同时也是整肃党纪、政纪,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社会风气的需要,是国家建设的一项带根本性的方针。

  

  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暴露出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存在着许多惊人的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11月1日,东北局向中央报告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情况,列举沈阳市部分单位揭发出有贪污行为人员的事例,认为反贪污蜕化斗争是一个复杂尖锐的斗争。11月29日,华北局向中央报告了河北省揭发出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在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天津行署专员期间堕落成为大贪污犯的严重情况。各中央局报告的情况,引起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重视。30日,中央在批发华北局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刘青山、张子善被揭露这件事,向全党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并把反腐蚀当作一场大斗争来抓。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指出:进城两年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七届二中全会所提出的防止和克服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正确性。现在是切实执行这一方针的时候了,否则就会犯大错误。《决定》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央决定,在党的领导下,分党政军三个系统成立各级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由首长负责,亲自动手,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开展这场斗争。党的方针是: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

  

  1952年元旦,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的团拜会上致祝词,号召全国人民和一切工作人员一致行动起来,大张旗鼓、雷厉风行地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将这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洗干净。1月4日,党中央下达限期发动“三反”运动的指示。1月上旬,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基本上都作了动员和部署。全国县级以上的机关单位,动员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文件,学习各级领导人的讲话和报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自我坦白,检举贪污行为。一些典型的贪污案件被揭发出来,公之于众,对贪污分子造成内外夹击的形势。一场群众性的“三反”运动很快在全国形成高潮。

  

  为了推动运动发展,党中央及时抓住典型重大案件严肃处理。2月1日,北京市召开公判大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七名大贪污犯进行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死刑。2月10日,河北省在保定召开影响更大的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公判大会。刘、张二人都是入党多年、经历过革命战争考验的领导干部,但进城以后,却在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下,利用职权,盗用公款171万元,进行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活动,并且盘剥治河民工款22万元,从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37万元,生活腐化堕落,蜕变成人民的罪人。尽管他们在民主革命时期有过功劳,但党决不姑息。考虑到作为执掌着全国政权的党,如果对党内极端腐化堕落分子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党中央、毛泽东批准了华北局关于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的建议。河北省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对刘、张二人执行枪决。

  

  “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暴露出党政军机关从事生产事业存在着严重问题。在过去革命战争时期遭受敌人封锁的特定条件下,根据地党政军民机关从事生产经营,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支援战争,克服财经困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全国胜利后,这种需要已经逐渐减少,而机关生产的分散和盲目性,已同国家经济的集中和计划性发生抵触,尤其是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分散精力,沉溺于通过机关生产追逐利润,贪图享受,以致发生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针对这一情况,经党中央批准,政务院于1952年2月发布《关于统一处理机关生产的决定》,决定结束机关生产。

  

  按照中央规定的办法,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学校、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所经营的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机关企业,除经批准经营的某些生产事业以外,一律由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专区、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予以登记和清理;一切机关生产的企业投资,不论其来源如何,均应听候统一处理;一切机关生产的收入,一律不准提取,违者定予严惩。中央的这项决定,有效地杜绝了机关生产造成的以权谋利、侵蚀干部队伍等弊病产生的根源,使“三反”运动在克服党政部门自身的缺点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三反”运动,是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保持党政机关的廉洁,反对贪污腐败的初战。“三反”运动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决定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经验。在追查贪污犯即“打老虎”阶段,由于推广“作出具体计划,定出必成数、期成数,并根据情况发展追加‘打虎’数字”的经验,要求对于有贪污嫌疑的人“大胆怀疑,搜集材料,试行探查”,许多地方和部门曾发生过火斗争的偏差。党中央察觉后及时作了纠正。在“打虎”进入高潮的时候,毛泽东提出必须注意防止逼供信;在法庭审判、追赃定案阶段,提出必须实事求是,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嫌疑难定者暂不处理。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问题的处理方针、办法、步骤及批准权限等,使有关的处理工作进入法庭审判程序。毛泽东要求法庭审判、追赃定案工作,必须做到如实地解决问题,必须克服主观主义的思想和怕麻烦的情绪,指出“这是共产党人统治国家的一次很好的学习,对全党和全国人民都具有很大的意义”。根据“三反”中发现的问题,中央总结和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健全财政、基建等各种制度,以防止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的重新生长。

  

  “三反”运动于1952年10月结束。从总的方面看,反贪污斗争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据统计,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贪污千元以上者计108万人,为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28%。其中,以中小贪污人员为绝大多数,受行政处分的占208%,免受处分的占7556%;贪污万元以上受到刑事处理的大贪污分子占364%,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无期徒刑的67人,死刑立即执行的42人,死刑缓期执行的9人。“三反”运动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同志,清除了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贪污腐败分子。同时,“三反”还是一场群众性的社会改革运动,有力地抵制了旧社会遗留的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树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朴素、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同时,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参与,使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爱护国家财产等新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形成。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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