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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2011〕3号 www. 57365.com关于推进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2011〕3号

www. 57365.com关于推进市级

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通过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全面提高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突出特色的原则,决定从2010年起,在蕉城区霍童镇、蕉城区洋中镇、福安市穆阳镇(畲族经济开发区)、福安市康厝乡、福安市穆云乡、霞浦县三沙镇、霞浦县溪南镇、福鼎市点头镇、福鼎市店下镇、古田县黄田镇、屏南县双溪镇、寿宁县南阳镇、寿宁县犀溪乡、周宁县浦源镇,柘荣县东源乡等15个乡镇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

二、支持政策

(一)规划指导方面

市规划、建设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并聘请有经验专家,组成试点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组,指导试点镇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等。市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二)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市级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市级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在县(市、区)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市级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市级试点镇建设用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当地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市直各部门要在项目争取和专项经费安排上向市级试点镇倾斜,扶持市级试点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5.规划编制经费要列入县、镇财政预算,确保市级试点镇规划按时完成。 

6.对参与市级试点镇建设的企业,用电工程建设要优先保障,用水按民用水价格给予优惠。

(三)财税支持方面 

1.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对试点镇2010-2015年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实行全留政策,县级从市级试点镇分成的新增实得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给市级试点镇,专项用于该镇基础设施建设。 

2.企业在市级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新入驻市级试点镇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具有专业特色的批发市场,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市级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4.新入驻市级试点镇的工业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第四年至第六年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予以拨补50%。 

(四)金融支持方面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级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市级试点镇金融服务,对新进驻市级试点镇的金融机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市级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级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市级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市级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4.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市级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5.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6.推进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等抵押贷款,深入探索实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等抵押贷款。 

(五)用地支持方面 

1.市级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由www. 57365.com审批。 

2.优先安排市级试点镇将农村灾毁和地质灾害点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市级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3.加强市级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县(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4.对于市级试点镇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不足可由市、县国土部门以具体项目用地报批向上级争取支持。 

5.在市级试点镇落户的工业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在岸线和用海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方面 

1.保障市级试点镇房地产用地供应。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乡镇延伸,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市级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2.支持市级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市级试点镇普通自住商品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加大对个人购买市级试点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3.营造市级试点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市级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市级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降为20%。 

(七)促进人口集聚方面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居住在市级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落户,并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2.选择在市级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意愿流转、有偿退还或转让。 

3.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支持市级试点镇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集镇转移就业。大力改善市级试点镇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农村人口向镇区集聚。 

4.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对农民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在市级试点镇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所在乡镇或村集体根据回收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按规划向市级试点镇建成区集中迁建的农民新村,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可置换到市级试点镇用地规划区选址建设,农村建房指标允许在乡镇内自行调剂;采取本乡镇内异地置换方式,鼓励边远山区农民跨区域转移到市级试点镇安居乐业。 

(八)优质服务方面 

1.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导向、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2.根据市级试点镇功能定位、职责任务、管理特点和发展需要,科学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行政编制调整由所在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在现有总额内调整安排。积极培养和引进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选调生、选聘生和“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向市级试点镇倾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给予适当放宽比例。

3.理顺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市级试点镇派出机构要接受市级试点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求镇党委、政府书面意见。 

4.探索推进市级试点镇综合执法管理,可把直接关系乡镇发展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如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城建监察等,依法委托给市级试点镇政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

三、组织保证

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较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推进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强大合力。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改革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试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抓好试点镇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指导;规划部门要及时组织试点镇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力度。抓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搞好经验积累,不断完善工作思路。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指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试点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惠民、安民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建设试点试验工作取得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办事程序,落实政策、用活政策,努力推进小城镇试点建设工作。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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