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中国福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手机门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宁政〔2011〕2号 www. 57365.com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来源: 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5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宁政〔2011〕2号

www. 57365.com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2010年,全市幼儿园323所,在园幼儿8.95万人,比2005年增加3.32万人,学前三年入园90.03%,比2005年提高8个百分点,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幼儿园不仅数量不足,按照标准全市各类幼儿园仅能容纳5.5万人,且城乡之间、县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要求。当前,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热点问题,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公益公平、普惠于民。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办园条件,加快缩小学前教育差距,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办法与途径,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育人为本、提高质量。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突出游戏为主导活动,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主要目标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至2012年底,实现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2%,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推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建设,杜绝无证办园。提升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构建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均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期教育培训和咨询活动。

    至2015年,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至2020年,较高水平地发展学前教育,全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7%,0~3岁婴幼儿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学前教育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普遍提升。

    二、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建立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

  (六)加强学前教育体系规划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需要,2010年底前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3年建设规划。规划要符合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变动情况,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各地要建立规划落实机制,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优先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出让土地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等要求,承建方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建成后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七)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八)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的目标,计划分三个阶段推进我市幼儿园项目建设。第一阶段:2011年计划开工项目为112个,建筑面积31.97万平方米,投资5.61亿元。第二阶段:2012年计划开工的项目为9个,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投资5131万元。第三阶段:2013年,计划开工项目9个,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投资6000万元。

(九)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其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分园)要求的村,可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 

(十)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示范幼儿园创建工程,至2015年,市级示范园70%要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县级示范园50%达到市级示范园标准;普通幼儿园50%达到县级示范园标准。至2020年,市级示范园60%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县级示范园75%达到市级示范园标准。加强示范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须按省级示范园标准建设。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  

 四、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资格准入、政策扶持、师资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二)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幼儿园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三)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文件标准足额核定编制,并按规定的人员编制结构,逐步配备到位。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依托宁德师范学院培养一批高素质幼儿教师。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

    (十五)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六)强化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爱与责任的意识,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护幼儿,关心幼儿安全和身心健康,平等对待每一位孩子,不得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尊重家长,密切家校联系。树立师德典型,表彰奖励优秀幼儿教师。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十七)提升幼儿教师和园长整体素质。加强师资培训,适应幼儿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深化幼教师资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育实习实践环节。强化教学基本功训练,培养合格幼教师资。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5年内将全市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幼儿园园长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管理。

  (十八)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体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九)配齐配好保教设施。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二十)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积极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七、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二十二)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二十三)加大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二十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八、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编制、发改、国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六)健全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0~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开展等。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十七)加强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