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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心城区内河湖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中心城区内河湖泊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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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0日
宁德市中心城区内河湖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中心城市内河建设、维护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内河、湖泊防洪排涝和景观等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河、湖泊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本规定所称内河、湖泊指宁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流,包括金溪(至东湖兰溪桥)、小东门溪、南际溪、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洋尾溪、溪流坑溪、大寨溪(北至火车站旁边排涝渠)、南大塘排涝渠、宁德学院周边排涝渠和东湖(含南港、北港、东湖至贵歧四孔闸连通渠)。
第三条 内河、湖泊整治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讲究效益;内河、湖泊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内河、湖泊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内河、湖泊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整洁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对城市内河、湖泊整治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蕉城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河、湖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搞好责任区段内河环境卫生,组织内河疏浚。
第八条 管辖范围和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对其辖区内河沟渠、湖等水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护和使用以及内河沟渠、湖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蕉城、东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内河、湖泊的日常管理,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内河、湖泊管理工作。
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金溪、南际溪至东湖北港处、小东门溪至东湖北港处;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等至宁川路;洋尾溪、溪流坑溪河段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搞好责任区段内河环境卫生,组织内河疏浚。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东湖水域(含南港、北港、东湖至贵歧四孔闸连通渠)、南大塘排涝渠;坪塔溪、后岗溪、古溪、后山溪等从宁川路往东至南大塘排涝渠;宁德学院周边排涝渠、大寨溪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搞好责任区段内河环境卫生,组织内河疏浚。
其它沟、渠分别由蕉城区、东侨开发区按管辖范围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内河、湖泊的综合整治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内河、湖泊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检查、监督和指导中心城区内河湖泊建设的工作经费,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应将所辖范围内河湖泊的管理经费列入每年年初财政预算。
市环保局:负责对直接或间接向内河、湖泊排污等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对内河、湖泊沿岸建筑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并将内河、湖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局:负责对内河岸线公园进行绿化建设、管护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侵占内河、湖泊范围内国有土地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在内河、湖泊范围内的固定经营场所且无须前置条件的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同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对涉及内河、湖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监察局:负责对以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内河清淤拓宽、截弯取直和污染源治理、引水冲污、污水截流及处理等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内河综合整治规划,符合宁德中心城区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内河疏浚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办法,由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按照各自管辖河段统一安排,并负责沿岸护坡、护岸、护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东湖“二十五孔闸”和贵歧“四孔闸”管理,在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兼顾引潮冲污,促进水体交换,改善东湖水质。
第十二条 修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渣土、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河;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河设施。
第十三条 在内河、湖泊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与内河无关的永久性建设项目。特殊需要的,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内河。
禁止在内河、湖泊新开设排污口。内河、湖泊周边产生的污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十五条 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照“谁建设(设置)、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内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在内河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妨碍防洪排涝、航运或有碍市容观瞻的,由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河整治工程,逐步拆迁。
第十六条 内河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可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内河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环境卫生和防汛防灾意识。
第十八条 在内河、湖泊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物,不得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不得挖河取土、圈养鱼禽、种植农作物;
(四)不得损毁坝闸、驳岸、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等内河设施;
(五)不得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
(六)不得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设置阻水壅水设施;
(七)严禁在湖内及河道内毒鱼、电鱼;
(八)不得在东湖周边违法捕鱼及违章搭盖。
第十九条 在内河、湖泊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搭建的,依法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