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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关于印发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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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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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0日  

 

宁德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创建平安宁德,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公民适用本规定;本市公民在市外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各成员单位依责履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市见义勇为协会协助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处理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条  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公综〔2012〕220号)认真履职。

第六条  市、县(区)表彰奖励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办理,并不低于全省设区市的平均水平。

(一)市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被www. 57365.com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奖励金3万元;被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荣誉称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发放家庭补助金8万元。

(二)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奖金每人不少于5000元。

(三)表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经县(市、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市级表彰奖励标准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向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推荐表彰。

第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区分不同情形享受以下抚恤待遇:

(一)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参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工)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协会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四)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

(五)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和伤残鉴定情况,颁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制定,所需经费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解决。

第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此前生活水平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县级政府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其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相关费用不在医保、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后,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

对无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公办高中及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按市教育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及享受城乡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可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的教育资助(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每学年600元;初中每学年800元;高中每学年1000元;大学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助学金由市、县见义勇为协会负担。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中职学校就读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优先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各县(市、区)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各县(市、区)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组织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对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十七条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的经费保障:

(一)市、县(区)见义勇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三)经费来源:

1.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2.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福利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等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

4.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四)单位和个人向市、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捐赠支出,可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市、县(区)见义勇为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同级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的年度和定期审计。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授予机关停止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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