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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各单位报送公文的错情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按照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要求制发公文,公文质量明显提高。但仍有部分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报送程序不准确等问题。经统计,2013年下半年市政府办公室共收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报送的上行公文918件,其中21份不规范的公文被退文处理(占收文件数的2.29%),较2013年上半年有所下降。现将公文错情通报如下:
一、没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主送对象不正确,超越主送对象的职权范围。例如:《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金涵保障性住房三期第二批用地及贝头小区用地有关情况的报告》(宁国土资〔2013〕307号),该文应向市政府报告,而非主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或未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条例》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同时第二十二条还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些单位报送的上行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上行文没有标注签发人。例如:《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红星商业街”项目拆迁许可证延期有关问题的报告》(宁建〔2013〕40号),未按规定标注负责人姓名。(二)上行文签发人不是主要负责人。例如:《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宁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贴息政策的请示》(宁经贸办〔2013〕345号),其中市财政局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此类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个别单位在使用“报告”文种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事项时,在文末提出请求市政府予以解决的事项或提出相关建议。(二)生造公文文种。个别单位在草拟公文标题时,未按《条例》规定使用文种,生造出“反馈”文种。
四、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但仍有一些单位将应该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本应通过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违反了公文办理程序。例如:中共宁德市xxxx 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支持解决沈海高速四面大型公益标语广告牌维护经费的请示》,以便函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该文既没签发人也没标注发文字号)。
五、公文未加盖印章。《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款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机关印章(公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但市安监局、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古田县政府等单位仍存在没有加盖公章直接报送公文的现象。
六、公文制作不规范。(一)公文格式不规范。部分单位在文件附注位置、单位署名和签发日期格式等方面不规范。(二)公文要素不齐全或添加要素。例如:《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关于审查宁德-兰田220KVⅡ回线路改造工程路径走向的请示》(宁电发展〔2013〕486号),缺少版记。《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收消防指挥大楼散装水泥和新墙材专项基金问题的请示》(宁建〔2013〕61号),文件中添加主题词。(三)发文机关标志位置排列不规范。自《条例》和《格式》发布以来,至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按照新的《格式》进行制作公文,主要是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纸张上页边距不足72mm。
希望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公文报送审核把关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和《格式》标准制作公文,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实现公文报送“零差错”的目标。
附件:2013年下半年公文错情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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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