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加快
推进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清洁生产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清洁生产,特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用2至3年时间,通过调整园区布局、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更新改造机器设备和治污设施、延伸产业链条、严格环境管理等措施,推进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努力打造500亿产值的合成革产业集群。
二、措施办法
(一)调整布局、合理分工
1.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合成革产业布局,打造以福鼎龙安工业区为重点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基地、以福鼎文渡和霞浦盐田工业集中区为重点的合成革产品深加工基地。其中,对位于霞浦大沙工业区的福建邦德集团合成革基地(福建伟邦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按照规划环评限定的规模建设发展。
2.完善园区规划。福鼎市、霞浦县政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合成革基地“1+2”专业园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园区功能定位、规划发展空间、环境保护要求,经科学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15年6月前完成集中区环保配套设施建设。当地政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集中区的环保隔离带范围,认真做好集中区环保隔离带和环境防护区内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搬迁工作。
3.加快企业入园。现有分布在合成革集中区外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限期在2017年底前搬迁进入新规划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基地,逾期未搬入的予以关停淘汰。引导鼓励福鼎文渡和霞浦盐田工业园区内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搬迁到福鼎龙安工业园区集中生产。对2016年前迁建的企业,在土地、税收、金融、技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由福鼎市、霞浦县政府研究制定。
4.严格准入条件。全市禁止新设立其他合成革原材料生产集中区;禁止在合成革集中区外布局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禁止引进生产线少于4条、总设计生产能力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的合成革原材料生产企业;禁止新建、扩(迁)建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现有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禁止除环保改造外的其它改建。严格行业排污总量控制,合成革行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2013年水平。新建或改扩建合成革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中污染物产生指标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1.培育龙头企业。通过三维对接、项目合作、技术创新联盟、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等方式,引进、培育合成革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的集聚带动效应。到2017年,培育产值超10亿元企业1-2家、5亿企业5-10家以上,争创中国驰名商标1个,福建省名牌产品3-5个,福建省著名商标1-3个。
2. 深化企业技改。鼓励引进超纤PU革、水性PU革、高物性PU革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新型超细纤维革基布、环保型助剂、水性色浆、水性聚氨酯、无溶剂聚氨酯等环保型原料,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同时充分利用不同的后处理工艺,增加产品品种,实现产品的系列化、差别化。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201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含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细纤维合成革甲苯抽出工段除外),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每千米产品甲苯的损失量不得超过100千克,同时应采用减压蒸馏技术回收甲苯。优化设计溶剂配方,实现溶剂单一化。湿法生产要淘汰小型料桶装运树脂(特种树脂除外),使用1吨以上大型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进行配料;回收二甲基甲酰胺(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并安装塔顶蒸馏水温度和回用计量装置。
3.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建设合成革产业深加工基地,鼓励现有企业“退二进三”、“腾笼换鸟”,采取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模式,引进、发展家具制造、鞋业、箱包服装、体育用品、汽车内饰、工艺包装等产业链高端环节和缺失环节的项目,逐步形成产业集聚、配套齐全、衔接紧密的发展格局。
(三)治污减排、清洁生产
1.限期推进治污减排。按照《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限期治理园区和企业污染。2014年11月15日前,各合成革集中区要制定园区污染整治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各合成革企业要制定治污减排方案、清洁生产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节点、工艺标准,并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查批复。12月底前实现治污减排“2+2+1”目标。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指标达到循环用水标准或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和锅炉废气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处置,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底,普通合成革(PU)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废水、化学需氧量产生量、废水中DMF等指标应达到一级标准(国际先进水平);人造革(PVC)及超细纤维合成革清洁生产各指标应达到二级标准。
2.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各合成革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废水预处理措施,产生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要具备二级生化、三级深度处理的系统处理工艺,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或达到循环用水标准;废水排放设施出口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集中区应建设DMF废水集中精馏装置,未实行DMF集中精馏前,区内各企业污水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实行DMF集中精馏后,精馏设施废水的各类污染物以及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DMF、甲苯等特征污染物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氨氮、总氮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余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料桶清洁区应设防雨及地面废水收集设施,清洗水应循环使用,废水送DMF精馏塔处理。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应回收追出槽废水热能,将废水净化后全部回用。采用碱减量法生产超细纤维合成革时,需回收碱减量废水中的有机物质后再行处理。
3.严格治理大气污染。加快推进集中区清洁能源替代,以生产企业为主,对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供电等方案全面测算比选,选择最科学合理及最佳经济效益方案进行改造,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前,燃煤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生产车间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干、湿法生产线及后处理工段等设施严格执行《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集中区周边易受废气影响的环境敏感区至少设置1个DMF和1个甲苯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点位,由集控区负责组织监测,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现有的集中区各企业应于2015年6月前完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鼓励采用炭化技术处理DMF精馏塔塔底残渣。溶剂储罐区、配料间、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区、料桶清洗区的防渗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输送液体化工原料和废水的管道应管廊化和可视化,配备相应的泄漏液收集设施,并便于维护和检修。加快推进福鼎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建设,2015年6月底建成投用,并作为宁德市固(危)废集中处置点。
5.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集中区应建立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三级防控体系。溶剂储罐、DMF废水储罐和精馏塔按规范设置围堰,围堰外应设置阀门切换井,切换阀门操作宜设在地面,并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集中区和各合成革企业应设置完善的雨、污水分流系统,并规范建设事故池和相应的导流设施。按照规定,规范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集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和合成革企业的环保设施(包括DMF蒸馏、脱酸、脱胺设备)应建立企业环保设施中央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对符合入园条件,搬迁的合成革企业及从事合成革后段精深加工及从事皮具、箱包、鞋、服装等合成革下游产业及其配套的五金等企业,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并出租给皮具、箱包、鞋、服装等合成革下游产业及其配套的五金等行业的,或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合成革后段处理精深加工项目和合成革下游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扶持政策。
(二)财税扶持政策。对合成革及配套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合成革后段处理精深加工、下游产业及其配套的五金类企业,年纳缴税5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财政按构成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新增部分的25%、35%奖励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5亿、10亿元的合成革企业,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分别由受益财政按其新增地方级财政“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入部分的20%、25%、3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于现有合成革生产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扩能增产的,或者新上后段处理精深加工生产线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等补助项目,需要调整建设指标的,不再新征土地出让金。
(三)金融扶持政策。对信用评级符合标准的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少上浮、不上浮和适当下浮(按最低利率执行)。对办厂初期两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齐的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本着资金安全、流动、效益的原则,灵活处理,支持企业以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或设备抵押等方式办理贷款,并积极推动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四)鼓励搬迁政策。对福鼎文渡和霞浦盐田工业集中区内现有的合成革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引进从事合成革后段精深加工、皮具、箱包、鞋等合成革下游产业及其配套的五金类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将其缴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专款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搬迁到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区的,按原有用地面积以优惠价格给予优先安排,同时由受益财政对企业搬迁生产线给予50万元/条的搬迁补助费(新增生产线不予补助)。支持建设合成革及下游产业交易市场,积极引进合成革下游产业的配件和经销企业入驻,吸引国内外客户到我市专业市场采购,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推进合成革产业转型升级、清洁生产,是顺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加强治污减排政策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合成革产业发展瓶颈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及合成革生产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政企联动,加快推进。福鼎市、霞浦县政府要成立合成革行业转型升级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政府第一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发改部门要指导福鼎龙安工业区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经贸部门要指导合成革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装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积极争取省经信委对我市热电联产机组并网发电给予支持指导。外经贸部门指导加快合成革新型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合成革下游产业招商引资和培育力度。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要求,加快“三废”等污染治理设施整改,指导福鼎市固废处置中心建设和园区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综合改造,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
(三)强化督查、营造氛围。福鼎市、霞浦县要将合成革基础“1+2”园区发展规划、园区污染整治方案及每个企业治污减排方案、清洁生产方案向社会公示,鼓励社会和媒体参与监督。两市、县要成立“两代表、一委员”参加的监督委员会强化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每季度一检查、一通报,每半年在报纸、电视上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相关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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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