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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7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加强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巩固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成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强化资金监管,逐步建立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立项

(一)规范新增专项资金设立。设立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含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市级配套资金),要按照专项资金立项程序,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明确预期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经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优先从部门其他专项资金结余或部门结余结转资金中调整安排。确需市财政追加的,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渠道,按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限为1-3年,其中,首次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立项程序重新报批。

(二)加强存量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等四类进行管理。其中:

    1.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和已明确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不需要二次分配的,预算批复后按规定执行;其余资金参照已立项专项资金管理,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后分配下达。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政策到期后需要延续安排的,主管部门应组织绩效评估,并重新申请设立。

2.专项业务费,要理顺资金渠道,通过调整结构,将属于基本支出的部分,逐步纳入基本支出管理,减少挤占挪用现象。除市政府批准外,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对县(市、区)的一般性业务经费补助,县(市、区)根据市级部门要求配合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纳入当地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3.其他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其中,不需要二次分配的,预算批复后按规定执行;已明确用途但需要二次分配的,参照已立项专项资金管理,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后分配下达;其余资金,部门可以按程序申请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或者调增已立项的专项资金规模。调增规模超过原立项规模50%以上的专项资金,应按专项资金立项程序重新报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新增事项中,已明确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的项目,参照已立项专项资金管理;仅明确投入方向及重点、未明确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总量和渠道的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的项目参照已立项专项资金管理。

(三)推动项目库建设。除专项业务费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都要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分类编制预算,开展滚动预算试点。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推动部门项目库建设,对市级相关单位的项目和县(市、区)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遴选及排序后进入项目库。市财政局依托财政管理一体化平台和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做好与部门项目库数据对接,逐步实现项目申报、审核、安排、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监控,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2015年起2年内市级主管部门不能按要求建立项目库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予以取消。

(四)建立重大专项资金征求意见制度。2015年起,除涉密事项外,新设立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部门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县(市、区)、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按规定进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规范分配

(五)健全管理制度。对于已立项的专项资金和参照立项管理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分配办法、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市级主管部门还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为避免资金化整为零,分散使用,一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实行单编预算的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主动召集资金拼盘部门,尽快制订资金管理制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单编预算专项资金的制度整合。暂时无法整合的,各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的要求,分别制定拼盘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由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通过“一套制度、分章节表述”的方式汇总制定单编预算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未按上述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建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予以取消。

(六)完善分配办法。专项资金分配要坚持“先定办法,后分资金”,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商市财政局确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择优确定。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评审原则和分配标准。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按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高项目安排质量。

(七)严格申报管理。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和获取的专项资金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部门应通过联合会审、信息化联网比对、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避免虚报瞒报、重复申报等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现象发生。建立预算信用记录制度,对违规骗取、冒领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记录,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市级要收回全部违法违规资金,并在安排同类项目时适当压减县(市、区)补助金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一律禁止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八)优化分配机制。专项资金分配应注重公平性、可操作性、激励作用和经济社会效益。对于涉企补助资金,扶持重点由支持个别企业和项目向支持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平台转变,重点支持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开拓和自主创新。资金分配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竞争性分配等间接或事后补助方式,并重点突出与企业财税贡献和就业安排相挂钩。对于县(市、区)的补助,应逐步实行绩效目标管理,优先使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减少直接戴帽项目。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九)减少分配批次。专项资金分配应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特殊管理需要外,一项专项资金执行中不能超过2个批次下达。包含多项任务的专项资金,应当整合打包下达。确需明确分项金额的,可以采用附件形式予以明确。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单编预算资金,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联系资金拼盘部门,确定拼盘资金的下达时间。拼盘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拼盘资金分配意见提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并按程序会签相关部门后,统一下达。除与中央和省配套或据实结算等特殊管理需要的资金外,市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在11月底前全部下达。逾期没有下达的专项资金,全部转为待定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三、加强监督 

(十)推进绩效评价。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覆盖所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要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实施整改、挂钩预算、结果公开、绩效问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项目资金安排,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

(十一)完善监督制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从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对申报程序、审核内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大额资金要实行动态跟踪问效。主管部门要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责任人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强化内部监督,关键岗位设置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基层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强化信息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等。除涉密事项和由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县(市、区)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在政务网站公开申报的项目和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情况;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需要再次分配的,应公开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乡镇应通过政务网站、乡镇服务大厅和村组公示栏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信息,并突出公示到人(户)到项目的分配结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三)严肃财经纪律。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www. 57365.com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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