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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www. 57365.com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省政府下达的养殖控制总量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

  (二)今年6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9月底前,对未升级改造的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坚决予以关闭拆除;2016年底前,可养区内除确定予以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其余一律关闭拆除。

  (三)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养殖场要分年度安排标准化改造任务,并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四)2016年底前,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覆盖率达100%。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狠抓落实,严格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环保目标“一岗双责”要求,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作为党委政府一项重点工作,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倒排进度,序时推进,狠抓落实。要把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二)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协调督促各乡镇落实辖区内需关闭养殖场的具体数量、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完成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可养区内250头以下未升级改造,无法实现零排放及达标排放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关闭拆除的养殖场要明确场户名称(法人)、地点、规模、面积、协议、关闭拆除时间、验收及补助情况、相关影像等资料。2017年1月1日起,除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外,其余的生猪养殖场应停止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并不得给予任何的财政补贴或项目扶持,并坚决予以关闭拆除。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各级农业部门要帮助指导可养区内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按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标准化改造给予补助,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治理;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环保、财政、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化改造,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养殖场应停止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不得给予任何的财政补贴或项目扶持,并予以关闭拆除。各级政府要加强项目监管,完善档案管理,做到一场一档,改造的养殖场要明确场户名称(法人)、地点、规模、改造时间、面积、建设内容、验收情况、相关影像等资料。

  (四)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建立病死猪集中处理厂(中心),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年存栏1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应积极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贴项目,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猪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

  (五)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坚持就地转产和外出就业创业相结合,尤其要鼓励外出创业;坚持帮大和扶小相结合,尤其要帮助小户转产创业;坚持转产转业和困难救助相结合,妥善解决困难养殖户的基本生活;坚持重点突出和以点带面相结合,鼓励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建设。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多措并举,通过简化审批、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税费减免、库区政策覆盖、分类帮扶等方式,切实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稳步推进我市的生猪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查问责

  (一)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已列入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要研究制订绩效考核指标,并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密切协调配合,务必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环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督促各乡镇(街道)完成禁养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250头以下未升级改造、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工作;农业部门要指导帮助可养区内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确保养殖场粪污得到有效治理。市农业和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督查,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督查力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点内容。

  (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并实行红黄牌考核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对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及重点乡镇,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将依据环保职责予以单列考核,同时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数据、虚报成效、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实行红黄牌考核制度。1.乡镇(街道)未按时完成关闭拆除任务的,给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一次黄牌警告;逾期三十天仍未关闭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一次红牌警告,给予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一次黄牌警告;逾期六十天仍未关闭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一次红牌警告。2.对领导批示、媒体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且不在保留名单内的养殖场,相关乡镇(街道)应在三十天内予以关闭拆除。三十天内未关闭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一次黄牌警告;在四十天内未关闭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一次红牌警告;在五十天内仍未关闭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一次红牌警告。3.对出现一处违规新(扩)建、养殖回潮的乡镇(街道),给予该乡镇 (街道)分管领导一次红牌警告,对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给予一次黄牌警告;出现两处,给予该乡镇 (街道)主要领导一次红牌警告。对违规新(扩)建、回潮的养殖点,应在十天内拆除完毕。十天内未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一次红牌警告;在十五天内仍未拆除完毕的,给予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一次红牌警告。4.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责任人,由上一级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受到一次红牌警告或全年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人,由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效能告诫。全年辖区乡镇(街道)领导被告诫四人次以上,由市效能办对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效能问责。全年辖区乡镇(街道)领导被告诫六人次以上,由市效能办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效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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