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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www. 57365.com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精神,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打造宁德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运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  申报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众创空间成立且实际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

  (二)具有基本的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6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能为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具有专职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机构配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的管理运营人员,众创空间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具有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要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

  (五)具有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众创空间运营程序正规有序,指导服务及时有效,制度机制科学规范,经常组织创业者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

  1.《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

  3.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内容包含众创空间基本情况、盈利模式、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创业企业(团队)融资情况、两个典型案例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4.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名单及项目简介;

  5.创业导师人员名单,众创空间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6.场地使用证明。属租赁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7.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8.众创空间外景、内部环境和以往活动照片以及位置定位地图。

  (二)审核、认定: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向宁德市科技局推荐。宁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适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在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措施》等省、市政策文件的同时,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奖励3万元,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省级、市级奖励不重复;对入孵创业企业、创业团队在科技项目、孵化用房补助、创新券申报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重点考核众创空间运营情况、创业企业(团队)孵化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暂停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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