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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宁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www. 57365.com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

 

  宁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提升乡村教师师德水平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乡村教师特点,制定完善乡村教师培训计划和规划,分层次、多渠道开展师德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教师进修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和完善师德承诺制度、师德档案制度,不断健全“五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加强师德检查监督,规范失德行为惩处。结合“师德师风教育月”、“师德报告会”、“寻找最美乡村教师”等主题活动,培育和树立一批优秀乡村教师典型,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展正面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乡村教师、支持乡村教育发展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教师进修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三)支持各县(市、区)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改进招考方式,吸引更多人才特别是当地人才到乡村任教,对农村紧缺学科和乡村教学点教师,按相关规定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确定人选,服务期限需3年以上(含3年)。各县(市、区)可出台更多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到乡村任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四)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充教师资助计划。福安、福鼎、蕉城可参照省级补助标准对到本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多种方式招募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补助经费参照省教育厅标准由受聘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六)开展顶岗实习置换培训,宁德师范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即将毕业的师范类学生到我市乡村学校开展顶岗实习,各县(市、区)置换对应数量的乡村教师到宁德师院开展专业能力、多学科教学能力等进修培训,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宁德师范学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七)加大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培养力度,鼓励支持45岁以下乡村中小学教师多种途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依托宁德师范学院等院校加大对乡村紧缺学科教师的转岗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德师范学院、市教育局

  三、改善、落实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八)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并逐年提高。由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实施乡村园丁关爱工程,每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体检专项资金,组织乡村教师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对连续在边远乡村工作10年以上,符合所在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无房教师,以家庭为单位,优先列入分配对象,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利用乡村学校闲置校舍,改建2000套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改善教师住宿条件,配备淋浴室、热水器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所需经费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省级补助资金和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中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合理配置乡村学校教师编制

  (十二)统一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照班师比和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3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

  (十三)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适应乡村教育发展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各地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编制确保乡村学校教学需要。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岗位,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十四)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支持省级扶贫县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省级扶贫县可根据当地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重,高、中、初级总体结构比例不超过2:4:4。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可不作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十六)鼓励城镇优秀教师到乡村任教。在实施“县管校用”的前提下,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所用职数按“县管校用”统筹考虑,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优先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从2017年起,对已评未聘的城镇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调动到乡村学校任教,且任教满3年以上,可不占职数直接聘任,服务期满6年,在本县域内可保留原岗位等级。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2018年起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十八)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福安、福鼎、蕉城每年各选派30-50名教师(校长)到对口联系县支教一年,对口联系县每年各安排30-50名教师(校长)到福安、福鼎、蕉城优质校跟岗学习;东侨每年选派10名教师(校长)到柘荣支教一年,柘荣每年安排10名教师(校长)到东侨优质校跟岗学习。各县(市、区)城乡教师每年交流人数不低于教师应交流总数的15%,福安、福鼎、蕉城、古田每年各选派60-100名,寿宁、周宁、屏南、柘荣每年各选派30名骨干教师到贫困乡村学校任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十九)以县域为单位建立新任教师见习培训制度,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应在优质学校跟岗学习一年以上。积极推进城乡教师结对帮扶,通过“师带徒”、“手拉手”等多种形式,促进乡村教师专业水平提升。实施乡村校长助力工程和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5年内将全市乡村校长、教师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上所需培训经费由学校所在县(市、区)财政从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安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英语、计算机、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运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推进县级教师进修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各地建设区域性教师发展中心,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适应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乡村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教师进修学院

  八、建立乡村教师激励机制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国家、省、县三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二十三)评选推荐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应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并明确比例。乡村学校教师申报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可适当放宽遴选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乡村教师授予相应的称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九、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二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不断完善教师管理考核奖惩制度,落实绩效考核、聘后管理等政策,充分调动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二十五)全面清理中小学临时聘用教职人员,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及时调整出教学岗位,转岗从事生管、后勤等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教育,整顿和规范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依法依规及时撤销违纪违法者的教师资格。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学校编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二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指导和推进实施。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二十七)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力度,要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用于基础教育。要加强经费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十八)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两项督导”“教育强县”等督政的指标体系,建立督导公报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范围,原则上包括全市乡中心区,边远海岛、山区镇,村学校教师。具体学校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认定,报市教育、人社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提出符合本地乡村教师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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