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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57365.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开科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0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www. 57365.com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包括蕉城区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市政道路以及被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桥梁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交通信息采集和技术监控设备等设施。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中心城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发改、住建、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园林、质监、市政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未经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涂改、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费用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工程方案设计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规划、住建部门对有关单位地下管线、横穿管线的需求应充分预估、统筹考虑,避免后期重复破坏路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需确认原已用网管路由,避免施工时造成中断。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方案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验收检查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占道施工路段临时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具备有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要求建设。对于原有已经不在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同时移除或者清除。

  第十二条 电力、通信、水务、燃气、管网等占道施工导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或者需要增设、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在路面恢复阶段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意见进行建设。遇有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增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遇突发性管道紧急抢修,可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和占道施工单位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质量,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活动护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将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移交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出具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明、清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及时接收,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部门: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信号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与技术监控设备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二)发改部门负责在审查审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纳入设计范围,其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参与城市道路建设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城市道路建设交通工程(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方案设计的评审、审定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做好“四同时”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合理框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划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交车辆停靠站的规范设置和维护工作。

  (八)园林部门负责对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进行修剪;对需要移植的树木,配合住建、公安、市政等部门做好移植相关工作。

  (九)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监督工作。

  (十)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十一)占道施工业主单位负责施工路段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范。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非交通安全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单位指示(路)牌。

  (四)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五)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六)擅自拆除、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七)其他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和其它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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